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沒有審判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到涉及國防、外交和其他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時,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簽發的證明書,該證明書對法院具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簽發證明書前,必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二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NPC常務委員會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二十壹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應在香港選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任何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幹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辦事機構,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和中央人民政府批準。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壹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必須辦理批準手續,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北京設立辦事處。
第二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和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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