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產稅是對法人或自然人在某壹特定時點所擁有或可支配的財產征收的壹種稅。所謂財產,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在某壹點上占有並能支配的經濟資源,如房屋、土地、物資、有價證券等。財產稅作為壹個古老的稅種,曾經是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後,其主體稅種逐漸讓位於流轉稅和所得稅。財產稅的衰落是由其自身固定的局限性決定的:
壹是不夠靈活,不能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二是征稅對象有限;三是難以準確界定計稅依據,稅收征管難度大,稅收成本高。房產稅的作用和優勢在於:有利於社會所有財產的支配中優勝劣汰,從而促進管理能力差的資產所有者的財富逐步轉移到管理能力強的人手中。因為如果沒有房產稅,社會福利所需的資金就只能由所得稅等其他稅種承擔。所得稅納稅人是業務能力強,利潤高,但納稅重的人。如果實行房產稅,可以大大降低所得稅,因為社會福利所需的資金可以部分由經營能力差的資本家出資。這個過程在邏輯上相當於實現了資產從能力差的人向能力高的人轉移。房產稅也有利於經濟穩定,避免經濟危機。如果沒有房產稅,有存款的富人也不急於投資。當經濟繁榮,對商品的需求增加時,他們都蜂擁而至進行投資。導致幾年後產能過剩,庫存商品過剩。這時候又壹撥人停止了投資,導致了幾年的經濟蕭條。這導致經濟不穩定,嚴重的是經濟危機。財產稅每年不間斷地向每個富人征收。如果富人不盡快投資發展工業和經濟,他們的財產就會逐年減少。所以出現了有錢人每個月持續投資穩定行業的現象,穩定了經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壹條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壹)國有財產;(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三)用於扶貧等公益事業的社會捐贈或者專項資金的財產。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的私有財產,視為公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