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土地出讓的條件和標準

土地出讓的條件和標準

法律主觀性:

土地出讓有三種方式:招標、拍賣、掛牌。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公開土地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競買,並根據競買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競買人在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並根據競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方發布掛牌公告,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公布擬出讓土地的交易條件,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在掛牌期限結束時根據競買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壹)掛牌;(2)投標;(3)拍賣。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客觀性:

《關於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以下簡稱《規定》)解讀,公開土地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掛牌。以招標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買,並根據競買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所有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是指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競買人在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權利人的行為。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讓人發布掛牌公告,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公布擬出讓土地的交易條件,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結束時的競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權利人的行為。

  • 上一篇:實驗室認可的實驗室概述
  • 下一篇:中國的房產稅包括哪些內容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