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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訴訟原告是監護人還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訴訟的原告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時,應當列為原告,監護人作為訴訟的法定代理人。雖然未成年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但是當他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他們有權維護自己的利益,監護人只是代理他們進行訴訟。如果是16-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在法律上被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以未成年人的名義起訴,以保護其合法權益。未成年人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糾紛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未成年人年齡太小,不能親自采取法律行動,所以他們的法律代表(父親、母親等。)應以其代理人的名義采取法律行動,原告應為權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本人。未成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未成年人作為原告,必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即必須是因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了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了糾紛,才能作為原告起訴。(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即未成年人作為原告起訴時,必須說明起訴的目的和要求,是要求賠償損失還是繼承遺產等等。同時還要求提供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法律事實和證據事實)和理由。(4)必須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人民法院管轄。即未成年人起訴的案件必須是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而不是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行政機關管轄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七條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壹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前款規定適用於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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