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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中關於體罰的規定

《教育法》關於體罰的規定:

1.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拒不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部門按照現行教師管理權限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2.教師毆打或者體罰學生,情節較輕的,由學校或者教育部門給予紀律處分。

3.教師毆打或者體罰學生,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如罰款、拘留等。)除學校或教育部門給予紀律處分外;

體罰學生的危害

1,他最大的傷害是極大地傷害了孩子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孩子的人格尊嚴受到了侮辱。受過體罰的學生大多是被動的諾諾,遇事緊張,缺乏創造力和自信心,缺乏足夠的勇氣面對生活,這對他們的健康發展極為不利。

2.傷害了師生感情,割裂了師生關系。因為老師可能只會懲罰少數學生,但大部分學生認為老師無能,導致不信任和敬畏,不敢靠近。像“親近老師的人信其道”這樣的教育怎麽可能成功?棍棒教育只能使學生產生反社會的心理傾向,使他們學會“恨老師,恨壹切人”,形成偏執的人格,使其人格極度扭曲,甚至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危害他人和社會。教育產品的墮落是教育最大的失敗!

3.體罰容易造成學生輟學,形成新的文盲,不利於社會發展。壹些學生在被毆打和責罵後逃學和自殺,造成了壹系列社會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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