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43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開采,或者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壹)
第六十八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無采礦許可證采礦,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應予立案追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條定義為無采礦許可證采礦: (壹)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二)采礦許可證被註銷或者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開采礦產資源的;(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原生和伴生礦產除外);(五)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情形。在依法暫扣采礦許可證期間擅自采礦的,視為本條規定的“無采礦許可證采礦”。破壞礦產資源造成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核實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