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主要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指導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應當確定壹個部門作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為落實以土地為核心的統壹不動產登記制度,國土資源部將協調相關部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快組建不動產登記局,紮實開展不動產統壹登記工作。不動產統壹登記是國土資源管理的壹項新職能。建立和實施以土地為核心的統壹不動產登記制度,是我國物業管理體制和機制的重大改革。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徐德明10月2014 11表示,未來將建立統壹的登記信息平臺,制定統壹的登記證書。在此之前,很長壹段時間,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極不壹致。土地由國土部門管理,房屋由住建部門登記,海域使用權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房地產登記簿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1)房地產的區位、界址、空間邊界、面積、用途等自然條件;
(二)房地產權利的主體、種類、內容、來源、期限和權利變動的權屬狀況;
(3)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和提示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使用電子介質,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使用紙質介質。如果使用電子介質,應定期異地備份,並有唯壹明確的紙質轉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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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16條。
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和管理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基礎。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17條
房地產登記簿與房地產權屬證書之間的關系是權利人享有房地產物權的證明。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與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房地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房地產登記簿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18條
查詢、復制房地產登記資料。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19條
在合理使用不動產登記資料方面,利害關系人不得公開、非法使用權利人的不動產登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