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
3.處罰相對較輕。
當場處罰程序又稱簡易程序,是指法定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處罰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當場實施處罰時應當遵循的程序。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1,警告。它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者的譴責和警告,是國家對違法者的違法行為作出的正式的負面評價。從國家的角度來看,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官方表述,會對對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納入法律約束範圍;對於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和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分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分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性,改正違法行為,不再繼續違法。
2.好吧。它是行政機關強行向行政違法行為人收取壹定數額的金錢,並剝奪其壹定的財產權利的壹種制裁方式。適用於對各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人占有的、通過非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壹種制裁手段;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人非法占有的財物收歸國有的壹種制裁方式。
4、責令停產停業。它是行政機關強制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者永久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壹種制裁方式。
5.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機關暫時或永久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允許其享有某種權利或從事某種活動的證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的壹種制裁方式。
6.行政拘留。是公安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壹種制裁方式。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