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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什麽樣的法律法規?

香港奉行普通法制度。除了適用《基本法》之外,還有:

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主要見於香港高等法院和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判決。追溯歷史,至少從十五世紀開始,法官判決書的記載就逐漸確立了壹些詳細的法律原則,來規範國家與公民、公民與公民之間的關系。目前,源於普通法管轄區的案件已經變得很多,形成了普通法。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和不受任意逮捕或監禁的權利已經在300多年前裁決的案件中闡明。這些權利現在受到《基本法》條款的保護。

普通法最獨特的地方在於它所依據的司法判例制度。案例可以引用所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案例,並不局限於某個司法管轄區的判決。《基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此外,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和司法機構有權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與審判。

成文法

香港現有的成文法大部分是在本地制定,並納入香港法律。香港很多法律是根據獲轉授的權力而制定的,這些權力稱為附屬法例。舉例來說,壹項條例可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即行政長官已征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就條例的實施細節訂立規例。

中國習慣法

中國的部分普通法適用於香港。例如,根據《新界條例》(第97章)第13條,法院可以承認和執行與新界土地有關的中國習俗或傳統權益;在《合法地位條例》(第184章)中,中國的法律和習俗也得到承認。

國際法

目前,已有超過200條國際條約和協議適用於香港。在立法實施前,條約不被視為香港本地法律的壹部分,但仍然可以影響普通法的發展。例如,法院可以引用條約來幫助解釋法律。迅速發展的國際習慣法的規定也可以納入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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