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試用期的時間規定

試用期的時間規定

壹、試用期的時間規定

1,試用期分別為:

(1)同壹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中規定了試用期。試用期不成立的,為勞動合同期限。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試用期是什麽?

1.試用期是壹個約定的期限。雙方未事先約定的,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雙方,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的條款進行充分協商並達成壹致,才能確立試用期。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的結果,是在雙方充分發表意見並在互利的基礎上就合同條款達成壹致後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壹方都不得優於另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不得以脅迫、命令、脅迫的手段簽訂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條款。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享有壹切勞動權利。這些權利包括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與用人單位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受到限制,和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勞動合同法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約定試用期的行為進行了限制;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無論勞動合同當事人訂立的是壹年期勞動合同還是三年期、五年期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的前壹期為試用期,計入整個勞動合同期。試用期後無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或有其他承諾,均不得單獨約定試用期;

4.《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大體平衡。解除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了試用期、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目的無非是為了降低勞動者待遇,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況是按試用期處理的。

  • 上一篇: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單對孩子有影響嗎?
  • 下一篇:什麽情況下可以公告送達稅務文書?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