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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采購都需要填寫政府采購需求嗎?

妳知道如何編制政府采購的“采購需求”嗎?

對於政府采購項目,采購需求直接影響到整個後續工作的程序和運行效果。那麽采購人如何能夠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科學合理地制定采購需求,壹直是困擾很多政府采購從業者的問題。《辦法》的出臺,為科學合理制定采購需求指明了方向。

1.購買需求包括哪些?

雖然壹再強調采購需求的重要性,但《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並未對采購需求的範圍和內容進行詳細描述。2020年的《政府采購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對采購需求的定義是“對采購標的的數量、質量、技術、服務、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方面的要求”,而《辦法》中對采購需求的描述更為詳細。

1,采購標的——即標的名稱和數量;

2.技術要求-與功能和質量相關的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結構、外觀、安全或服務內容和標準;

3.業務需求-與時間、地點、財務和服務相關的需求。包括交貨(實施)時間(期限)和地點(範圍)、付款條件(進度和方式)、包裝運輸、售後服務、保險等。

《辦法》既明確了業務需求和技術需求的範圍和邊界,又為雙信封評審(即先評估業務技術再評估價格)的順利合規開展提供了制度保障,避免了第壹個信封評估什麽、第二個信封評估什麽的混亂。

二、采購需求編制的依據和要求

采購需求的編制依據主要包括:相關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支持創新、綠色發展、支持欠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國家指令性招標預算、資產財務等相關管理制度、部門預算(項目概算)。

此外,“需求調查”也是編制采購需求的依據之壹。“四類”重點項目應進行需求調查,其他項目不強制。

采購業務和技術要求的關鍵詞也很明確,就是“客觀”和“量化”,完全客觀量化為常規要求,盡量客觀量化為例外。但值得註意的是,容易造成服務水平、履約能力、服務計劃等不易量化的因素退出采購需求和評價因素,進而影響采購質量,偏離采購目的。

第三,采購需求由誰來編制?

《辦法》所稱采購需求的編制主體可包括以下三類: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其他第三方機構。但基於以下原因,與采購人和其他第三方機構相比,采購代理機構無疑是編制采購需求的最佳人選。

1.重視采購需求必然會對其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提出越來越高的要求,而苛求工作必然導致“專業化分工”,就像政府采購允許自行采購,但專業性高使得采購人選擇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服務。

2.編制采購需求需要掌握並不斷更新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流程。同時,還需要有行業專家、供應商等資源進行需求編制和需求調查。這些都是采購機構從事采購代理工作所必需的,並且正在積累能力和資源。雖然采購需求的編制沒有資質壁壘,但相比其他第三方機構,采購代理機構還是有天然優勢的。

3.采購需求會影響采購方式的選擇、評標方法的設置等政府采購環節。從工作銜接的角度來看,委托提出采購需求的組織來準備采購需求(或者委托提出采購需求的組織來進行後續的采購代理),是保證采購活動順利進行,降低采購人員溝通成本的壹大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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