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國家和國際法律法規及強制性國家標準;
b)各級政府有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食品安全和技術質量的法規、規章和標準;
c)當地政府關於環境、安全保護和技術質量的協議;
d)當地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和技術質量的規範性文件;
e)與產品相關的行業標準;
f)公共當局同意的協議和非監管準則;
g)自願原則或做法,與社區組織或非政府組織的協議;
h)工廠或上級公司對公眾的承諾、集團的要求、標準和規範等。
4.2法律法規要求的訪問渠道
a)各級政府(環保部門、衛生局、公安局、技術監督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
b)標準法規的專業服務機構、專業咨詢機構和出版機構;
c)報紙、雜誌和網站;
d)事業部、集團公司及相關部門;
e)其他信息渠道:如展覽、培訓或技術支持。
各部門可通過政府、行業協會、出版機構、電視、圖書館、書店、專業報刊雜誌、咨詢機構、認證機構等渠道進行補充,及時跟蹤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變化。
1.3適用性識別和確認
1.3.1采辦部根據公司的行業特點、環境因素、危害和相關方的要求,識別和確認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適用性。
1.3.2采辦部在確認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適用性後,根據公司活動、產品和服務中的相關因素,明確相應的適用條款並提取,將法律的名稱、頒布日期、生效日期、頒布部門和適用條款登記在公司《適用法律法規清單》中。各部門獲得的信息應及時傳遞給綜合部備案。
1.4傳送
1.4.1采辦部根據《文件和資料控制程序》的要求,確定溝通的範圍,將新獲得的法律法規和摘錄發放到各部門。
1.4.2各部門收到法律法規後,應及時識別和更新適用的法律法規,並登記在《部門適用法律法規清單》中。
1.4.3各部門負責將適用於本部門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及時傳遞給員工,並在體系運行中嚴格執行。
1.5實現
1.5.1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員工進行法律法規培訓。
1.5.2在日常運行檢查中,各部門應及時糾正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情況,並執行《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1.5.3每年技術質量科組織各部門對公司適用的法律法規的符合性進行評價,填寫《環境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符合性評價表》。
1.6更新
更新1.6.1的依據:
a)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發生重大變化時;
b)當組織人員和機構發生變化時;
c)工作場所和地點發生變化時;
d)當相關方的要求和關註發生變化時。
1.6.2更新後的信息應按本規程第4.4條的要求傳遞和實施。
1.6.3適用於本公司的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由* *部每年更新。
1.6.4適用於我公司的環境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每年由* *部更新。
1.6.5適用於我公司的質量管理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由* *部每年更新。
1.6.6過期或失效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應及時回收,並按《文件和資料控制程序》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