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NPC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各代表團審議,或者提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第十條壹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的時候,代表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機關應當派人在代表小組或者代表團會議上作說明。
第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選舉和通過議案的時候,由主席團決定采用無記名投票、舉手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壹條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和其他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包括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法律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法律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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