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有事實,勞動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是違法的。超過壹定期限,可以申請賠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的標準約定不明確,導致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同工同酬的,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