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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的意誌是否應該受到法律制度的限制?

當然是受法制制約的。

基本概念

1,法制是指法制,所以用法律來指法制沒有錯。意誌是指壹種追求或放手的心態。這種追求或放任的意誌是針對自己或自己的同輩的。

2.思想不受法律規範,行為受法律約束。沒錯。但是這裏有兩個地方不能用。

2.1.思想也是主觀的,包括認知和意誌。即主觀性(思想)不等於意誌。

2.2.監管不等於限制。

3.壹般來說,意誌總是和行為結合在壹起的。有了這種行為,就有了追求或者放縱這種行為的意誌。沒有這種行為就意味著沒有這種意誌。不存在沒有這種行為但有意願的情況。因為意誌永遠是對自己或同伴的意誌。比如我沒有殺人,但是妳要說我對我的殺人行為進行了追究或者放任。這是很可笑的,因為如果我追求或者縱容這種行為,我就會殺人。不管什麽原因,也許我還是希望對方被殺,但畢竟不希望他被我殺。

4.在這種情況下,很明顯,意誌和行為是受法律限制的。

5.如前所述,沒有這種行為就意味著沒有這種意願。壹般情況下,有這種行為,就有追求或者放縱的意誌。但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妳有這種行為,就不壹定有這種意願。比如夢遊害死人。這種情況說明,即使有行為,如果沒有這種意誌,法律也不會處罰。這說明意誌肯定是法律考慮的因素,也從側面反映了意誌必須受到法律的制約。

6.如果意誌不受法律限制,那麽由於意誌總是帶來壹定的行為(雖然壹定的行為並不意味著有壹定的意誌),肆意的行為必然出現,因為意誌不受限制。肆意行為的出現,顯然是法律不允許的。而法律必須做的壹件事,就是在肆意行為沒有出現的情況下,對意誌進行限制。

7、還是那句話,限制意誌不等於調整心態。妳可以想象,我想殺人,但我不會因為想殺人而受到懲罰。所以我可以自由思考,也就是在思想上不受限制。但是,

8.雖然我想殺人,但是我不敢追究,也不敢讓我的行為發生,因為我會受到懲罰。我的“不敢”反映了我的意誌已經不自覺地受到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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