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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規定程序是什麽?

法律援助程序是指法律援助機構和當事人在法律援助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壹定的程序規則。根據司法部相關規定,壹般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程序為:申請、(受理)審查、決定(指派)、(提供)援助、結案(立案)。

(1)應用。需要法律援助的,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分別向下列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1)屬於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訴訟案件的,提交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法律援助中心;

(2)屬於非訴訟法律事項的,提交住所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法律援助中心;

(3)公證的,提交住所地、事實發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

申請法律援助,申請人必須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其內容包括:(1)申請人基本情況;(二)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理由;(三)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四)申請人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清單;(五)法律援助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項。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親自實施的法律行為外,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實施。經當事人同意,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當事人所在的工作單位或者社會團體可以代為申請。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代理資格證書和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申請人直接向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的,受理的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但緊急情況下不及時提供法律援助會給申請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除外。但是,為了方便法律援助申請人,法律服務機構可以直接受理法律咨詢、起草壹般法律文書或者其他簡單民事法律援助事項的申請並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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