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這壹條款是可選條款,即子女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經常“拜訪”或“問候”老人。並不是網友所認為的“不經常回家”以後就是“違法”,甚至可能成為“被告”。因為如果“不常回家看看”,可以“常打電話問候老人”。基於此,筆者認為該條款具有可操作性。至於有人認為這壹條款“不具有強制性,會損害法律的威信”,我認為大可不必擔心。縱觀我國現行法律,並不是每壹部法律都是“強制性”的;而且該條款主要起到的是“引導作用”而非“強制作用”。
孔子雲:道不同,無陰謀。我們不妨這樣理解:畢竟法律和道德有不同的標準,所以最好不要把拯救孝道的希望都寄托在法律上。法律只能懲罰嚴重違反孝道的行為。比如嚴重違背孝道,可能構成遺棄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但其他違背孝道的行為,只能通過道德、行政或者其他手段來解決。因為孝更強調內心的自願,也就是只有內心的孝才是真正的孝。法律很難改變壹個人的內心。
因為道德管的是人心,而法律管的是人的行為。孔子雲:“道以政治之,則刑之,民以免,不要臉也。道是德,是禮,是恥,是格。”意味著人民受行政命令管轄,受刑法限制,人民只是勉強克制自己不去犯罪,而不知道犯罪是壹件可恥的事情;以德治人,以禮制人,人民就會知道做壞事是可恥的,他們可以自己改正錯誤。所以,救孝靠的是“德”而不是“法”。只有“以不孝為恥”和“以孝為榮”,才是孝的希望。如果孝順是法律強制的,那就會是冷冰冰的而不是溫暖感人的。
法律畢竟不是萬能的。不能指望把“常回家看看”寫進法律就能“讓孝心飛起來”。最後,我們衷心祝願“常回家看看條款”不僅能寫進《老年法》,更能寫進每個人的心裏,毫無保留,直到永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