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關於消除法律三倍賠償的規定

關於消除法律三倍賠償的規定

第壹,取消三倍賠償的規定

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同時補充,增加的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二、確定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

首先是根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所使用的手段來判斷。壹般來說,經營者的下列行為是對消費者的欺詐:

(壹)銷售摻雜、摻假、假冒偽劣商品的;

(二)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

(三)銷售“次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並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或者實物樣品銷售商品;

(六)不以商品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

(七)利用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做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講解;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期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

⑽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⑾不提供或者不按約定條件提供商品,以郵購銷售方式騙取價款的;

⑿以虛假的“有獎銷售”或“還本”方式銷售商品;

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騙消費者。

其次,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在誤導消費者。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當采用通用標準,即以普通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準。如果這種行為足以誤導普通消費者,則構成欺詐。如果這種行為不足以誤導壹般消費者,個人消費者可以不通過證明自己有誤解而主張欺詐成立。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壹般會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這種損壞並不意味著需要實際的損失或損壞。只要經營者的行為就其性質而言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認定為欺詐。

第三,從經營者行為的主觀方面來判斷。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構成欺詐的主觀要件是故意,但從字面上看,欺詐是掩蓋真相,誤導消費者上當受騙的行為。因此,不壹定要求經營者具有主觀故意狀態,但“欺詐”壹詞本身已經包含或揭示了經營者的故意心理。因此,在下列情形下,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應當承擔欺騙消費者的法律責任”:

(壹)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二)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企業名稱的商品;

(四)銷售假冒或者冒用他人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⑸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如果經營者能證明,就不算欺詐;不能證明就構成欺詐。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 上一篇:根據我國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什麽可以成為勞動合同的法律主體?
  • 下一篇:協議是否只有在沒有指紋的情況下簽字才具有法律效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