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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別人刷粉會坐牢嗎?

刷別人的粉可能會坐牢。

為他人刷粉涉嫌非法引流。“吸粉引流”是壹種翻新詐騙手段的方式。犯罪嫌疑人通過微信、QQ、Tik Tok等網絡平臺完成詐騙“引流”任務,然後電信網絡詐騙集團通過發送網絡賭博網站對受害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審理了壹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3名被告人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粉絲引流”服務,最終被判刑。

被告人崔某佳以中間人、“賣粉人”的身份在網絡上從事“粉絲引流”活動,非法牟利。2020年6月至7月,崔某佳作為中間人,從中獲利600元。2020年8月至165438+10月期間,為牟取更大利益,崔某甲租用辦公區作為工作室,購買電腦、手機等工具登錄賬號,上傳虛假遊戲福利視頻內容,以“賣粉”身份直接從事“粉絲引流”,並邀請被告人崔某乙、李等人共同進行非法“粉絲引流”。崔某毅負責登錄Tik Tok賬號,上傳遊戲福利虛假視頻,並在視頻中發布虛假評論,以此吸引粉絲,幫助“粉絲引流”,每月可獲得5000元獎勵。李負責接收“賣粉”資金。經核查,崔某佳於2020年9月至2010年6月165438+10月期間,收受“粉販”結算款* * 1337923元,違法所得636423元;崔某乙違法所得* * * 19500元;李名下收到的“賣粉”款1191923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粉絲引流”幫助。其支付結算金額和違法所得達到情節嚴重標準,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三被告人自願認罪,並自願退還違法所得,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崔某佳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65438+萬元。被告人崔某乙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李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壹年,並處罰金5000元。

法律依據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建立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和通訊群;

(二)發布制造、販賣毒品、槍支、淫穢物品及其他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信息的;

(三)以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287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是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而為他人提供的。為其犯罪,或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協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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