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甘肅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甘肅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未為職工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受理。未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疫情結束後允許補發。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采取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因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采取調薪、輪休、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定崗位補貼。醫療衛生機構等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單位需要緊急補充工作人員的,可以設立招聘綠色通道,采取網絡面試、考察等方式直接招聘錄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特定區域的人員采取隔離措施,並同時報告上壹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其工作單位在隔離期間不停止支付其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公告。

第四十二條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實施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戲劇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

(2)停工、停業或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

(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立即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策機關決定並宣布。

  • 上一篇:如何申請扶貧資格?
  • 下一篇:個人捐款可以扣稅嗎?能拿多少稅?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