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醫生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鄉村醫生有權在執業活動中參加業務培訓和教育,其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並獲得報酬。應履行職業精神的建立,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鄉村醫生的職責,為村民健康服務;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
2、《鄉村醫生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鄉村醫生在執業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壹般醫療,出具相應的醫療證明;
(二)參加醫學經驗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三)參加業務培訓和教育;
(4)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在實踐中不可侵犯;
(五)獲得報酬;
(六)對當地的預防、保健、醫療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鄉村醫生在執業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和診療護理常規;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鄉村醫生職責,為村民健康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
(四)努力學習,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向村民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二、鄉村醫生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1、鄉村醫生在執業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暫停其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壹)超出規定的執業範圍進行執業活動,或者不按照規定轉診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鄉村醫生基本藥物目錄以外的處方藥的;
(三)違反規定出具醫學證明或者偽造衛生統計資料的;
(四)未按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的。
2、鄉村醫生在執業中,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或者重復使用壹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3、鄉村醫生變更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未辦理執業變更登記手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發證部門應當收繳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未經登記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