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救濟制度,即再審制度。無論是壹審判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還是二審判決、裁定壹經送達即生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裁判文書不服,只要符合壹定條件,都可以申請再審。申請再審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上訴人、被上訴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判斷他承擔實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案件經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生效。被告人根據終審判決執行了相應的刑罰。但是,相關法律法規也設置了審判監督程序。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二條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備案。第二百壹十五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要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法官的違法行為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第二百壹十八條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報請下壹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由下壹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