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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公路條例》對公路工程建設有哪些規定?

江蘇省公路條例

第十四條公路建設項目經交通主管部門審查後,按照國家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事先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公路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未經原設計單位同意,不得擅自變更設計;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不得改變原批準文件中的工程規模、路線走向和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建設公路的,應當依法設立或者明確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按照交通主管部門批準的權限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和債務償還。

投資公路建設的國內外經濟組織應當依法設立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運營、養護和債務償還。

第十七條從事公路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咨詢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應當依法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進行招標的公路建設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第十八條公路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分別與承擔公路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的單位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公路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公路技術規範、設計文件以及公路工程承包合同和監理合同,代表公路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進度和造價進行監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二十條公路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公路工程質量負責。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公路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壹條公路建設項目經批準後,應當確定公路的名稱和編號。

公路建設項目竣工後,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設計、施工、監理、接管等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公路工程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由合同約定。在保修期和保修範圍內,因施工造成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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