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采取公證遺囑的形式。
雖然公證遺囑也規定需要老人簽名,但我國《遺囑公證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1.遺囑人不能簽名或簽名有困難的,可以用蓋章代替申請書、筆錄、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名也不能蓋章的,應當以手印代替簽名或者蓋章。
2.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公證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簽名或者印章被手印代替的,公證員應當提取遺囑人的全部手印並歸檔。
即老年人不能簽名的,可以用指紋代替書寫,但公證員要提取遺囑人的全部指紋並存檔。
第二,采取記錄遺囑的形式。
錄音遺囑是指立遺囑人以錄音形式所立的遺囑。為防止記錄的遺囑被篡改或者記錄虛假遺囑,《繼承法》第17條第4項明確規定:“以記錄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見證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錄音的。記錄在案的遺囑制作後,應當當場蓋章,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記錄的遺囑不需要立遺囑人簽名,但這是有爭議的。有人認為記錄的遺囑蓋章時也必須有立遺囑人的簽名。但是繼承法中並沒有要求遺囑人在蓋章的時候要在記錄好的遺囑上簽字。
三、老年人遇到危險時,也可以采取口頭遺囑的形式。
我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口頭遺囑如下:“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在立口頭遺囑的前提下,口頭遺囑不需要老人簽字。
綜上所述,不會寫字的老人可以選擇以“公證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的形式立遺囑(口頭遺囑有前置條件),最好以“公證遺囑”的形式立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