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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輿論監督的方法

輿論監督的方法如下

第壹,新聞媒體享有“特權”

世界上許多國家,尤其是西方國家,在法律和制度上賦予了新聞媒體“獨立自主報道的權利”。除了損害政府形象,煽動針對現政府的報道,所有媒體都有自由報道的權利。

第二,規範新聞輿論監督

沒有法律的保護,輿論監督的功能就會弱化,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同樣,沒有法律的約束,輿論監督也會被濫用。許多國家已經通過立法來規範新聞媒體的行為。壹般來說,這些國家的新聞法或其他法律規定都體現了保護新聞自由和限制濫用新聞自由的內容。具體的管理方法可以分為懲罰制度和預防制度。從發展趨勢來看,大多數國家的新聞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正逐步從預防性制度向懲罰性制度轉變。

第三,正確處理輿論監督和司法公正的關系

就媒體與司法的關系而言,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反對“輿論幹預司法”,因為這可能導致公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從而損害法律的權威性,最終使人們對法律失去信任。同樣,如果對媒體的自由和權利限制過多,就會影響人們對權力的監督,包括對司法權的監督。如果權力得不到適當的監督,就容易導致權力的濫用。

第四,保障新聞媒體和公眾的知情權

從各國的實踐來看,輿論監督的實施效果主要取決於公民的知情權和公共權力運行的透明度。在壹些國家,公民的知情權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公共權力的運行力求公開,對輿論監督的限制很少;在壹些國家,公權力的運行是神秘的,公民沒有或很少有知情權,因此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功能受到壓制。新聞立法在決定公眾輿論監督的“度”時,很多國家都是依據與政務公開和公民知情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動詞 (verb的縮寫)懲治“誣告”

由於采訪環境、采訪手段或時間限制,新聞媒體可能會報道壹些與實際情況有出入的內容或壹些細節,但不會造成危害後果,因此在許多國家不被認定為侵權。如果被曝光者想利用人們對訴訟的厭惡心理,試圖通過訴訟轉移公眾的註意力,以達到抵制輿論監督的目的,則構成惡意“誣告”。對於這種濫用起訴權惡意“誣告陷害”的行為,需要明確規定處罰措施,處以罰金並責令行為人賠償被告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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