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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運輸危化品車輛的危化品安全管理有哪些規定?

危險化學品車輛安全管理規定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按照運輸車輛核定的裝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核定的裝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技術要求,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塗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誌。

第四十八條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並確保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危險化學品運輸過程中,因住宿或者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長時間停留的,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爆炸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擴展數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a)說明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的品種和數量;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時間和路線的說明;

(三)承運人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許可、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取得崗位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購買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文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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