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案的偵破過程:
(壹)首先接受登記,詳細了解案情,了解受害人的情況、案發時間和地點。
(2)然後進行現場勘查、現場參觀和調查。
(3)把偵查記錄資料拿到公安局分析,確定案件性質,盜竊金額超過1,000元的立案偵查。
(四)立案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搜查,發現後采取刑事拘留。
(5)最後公安局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法院宣判。
如果盜竊金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警方會進行調查。如果數額較小,警方不會立案偵查。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撤訴,刑事案件表明犯罪事實成立,不能撤訴。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刑事案件的原告壹般是檢察院。盜竊是刑事犯罪,但刑事案件只能結案,不能撤訴。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壹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壹百壹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
第壹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