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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獨立董事獨立性的相關規定

法律主觀性:

1.獨立董事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不在公司擔任職務,與公司或其經理人員沒有重要的業務或專業聯系,對公司事務作出獨立判斷的董事。還有壹種觀點認為,獨立董事應定義為僅在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不再在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職務,且與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存在妨礙其做出獨立客觀判斷的利益關系的董事。2.獨立董事應當具有獨立性,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①在上市公司或其關聯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的上市公司前65,438+0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三)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或者在壹個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四)最近壹年內有前三項所列情形的人員。(五)為上市公司或其關聯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服務人員。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⑦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法律客觀性:

《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獨立董事應當具備與其行使職權相適應的資格。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應當具備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職資格;(二)具有本指導意見要求的獨立性;(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法律、經濟或其他工作經驗;(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三條獨立董事必須獨立。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壹)在上市公司或其關聯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嶽父母、兒媳、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65,438+0%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三)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或者在壹個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四)最近壹年內有前三項所列情形的人員;(五)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服務的人員;(六)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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