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和法治不是完全壹樣的東西。法治就是當權者依法治國,但這些法律不壹定是由普通公民組成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治不僅意味著法律是至高無上的法律,還隱含著分權的含義。對普通公民具有約束力的法律,必須由多數公民或由公民組成的立法機關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通過。行政部門的責任只是執行這些法律,並受其約束。
所以,法治與法治最大的區別不在於法律是否約束人民,而在於行政、立法、司法等政府權力是否和人民壹樣受法律的約束和控制。法治的內涵與其說是要求全體人民遵守法律,不如說是著眼於法律對政府權力的控制和約束,否則法治與法治是不分的。
對於社會上常見的違法或無序現象,尤其是以激烈的、遊走在法律邊緣的手段向政府爭取權利的行為,政府官員往往呼籲和要求民眾“守法”,以尊重“法治”。這其實是對法治對法治意義的誤解和縮小。
在民主制度和開放社會下,人民的自由權利受到法律保障,沒有法律依據不能限制。有時少數人的言行過於激進、開放、無序甚至與他人的自由權利相沖突,給人以“亂”的印象。因此,有人會提出“法治與民主更重要”、“法治與民主同等重要”,甚至“法治優於(或比)民主更重要”。但是,如果我們知道上述法治與民主的關系,或者著眼於約束和控制政府權力以保障人權,那麽,某些社會出現“亂象”並不壹定意味著明顯違背法治原則或者法治落後。可能只是因為暫時的法制缺失,或者是因為執法的落後和被動。批評壹個更加民主開放的社會缺乏法治的人,有時會以法治為借口抵制民主開放,或者以法治為借口更多地限制人們的自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