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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分包企業需要和工人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嗎?

勞務分包企業不需要與勞動者單獨簽訂勞動合同。

個人與勞務分包公司簽訂分包合同無效。個人不具備勞務分包資格,主體資格不符合要求。合同自然無效。

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訂立合同的人為二人以上,各方均具有訂立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的訂立不違反法律;

4.勞務分包合同成立的其他條件。

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流程如下:

1.合同預算部審查合同文本及結構、價格及價格調整(招標文件的經濟標或合同後附工程價款計算書)、合同支付、變更、簽證、結算、獎懲等與工程造價相關的條款;

2、工程部審查合同的工作範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技術、工期、進度、質量、保修等條款;

3.物資采購部門應對物資(設備)的采購和供應進行型號、數量、到貨時間、裝卸責任、質量保證等方面的審核。

4.財務部應審核合同公司名稱、合同價款支付方式、發票格式、代扣代繳等與財務會計和納稅相關的條款;

5.法律部(或法律顧問)對合同風險和法律相關內容進行分析判斷,包括但不限於:變更、解除、違約、索賠、不可抗力、訴訟等條款。

綜上所述,分包企業的建築工程勞務作業壹直由具有相關資質的企業承包,沒有資質的企業不能參與勞務作業。個人不能以個人名義進行勞務分包,除非農民建簡單零星工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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