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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通過特殊目的收購公司模式進行股權融資存在哪些風險?

1.政策風險?特殊目的收購公司模式上市最終繞不過紅籌上市,只在美國市場運作?通過殼公司、資產重組收購境內目標公司仍需反向收購,需要通過離岸公司進行,受中國外管局75號文件限制?由於跨境換股的細則還沒有出臺,這方面的操作還不順利?2006年中國商務部?國資委等六部委頒布的《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規定》明確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換股方式進行並購,特別加強了對“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的監管?想通過特殊目的收購公司模式融資的企業還是要關註國內政策的變化?

2.運營風險?特殊目的收購公司模式融資的境內公司需要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巨額現金收購境內項目公司,成為境內企業的控股母公司,然後利用這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市場上市?這個操作是壹個專業性很強的復雜過程,需要選擇經驗豐富、信譽好的投行等中介機構?市場需要專業的投資銀行機構為海外特殊目的收購公司融資提供全方位服務。這些機構資金雄厚,信息靈通,專業技能強,會協助企業設計收購方案?選擇海殼公司?起草協議?推薦律師和公關公司協助?M&A對象本身的價值是上市後能否提升價值的基本條件。畢竟上市需要大量的成本和上市後的維護成本。只有真正有發展前景、科技含量高的企業,才能真正達到上市融資的目的?在操作過程中,投資人類別的選擇也要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引進戰略投資者可以引進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手段,促進企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管理水平,但同時也可能成為跨國產業資本的犧牲品;引入財務投資人是為了獲得資本回報,股權可以隨時轉讓?可見,從M&A標的的篩選到上市和退出過程,都面臨著不同程度的風險?

3.法律風險?股票期權?反稀釋對嗎?股票期權是國際私募中壹種常見的公司控制權安排,對於國際資本市場的國際投資者來說非常常見,而對於引入國際投資的國內公司來說相對陌生。當國際投資者將特殊目的收購公司模式作為投融資工具應用於中國企業時,他們發現中國的法律制度還是空白?面對海外私募這壹全新的國際投資法問題,中國的對外投資和公司立法顯然沒有做好準備,既沒有必要的法律機制為各種復雜的交易安排的實現提供充分的可能性,也沒有必要的制度來規範這種安排可能引發的問題?

通過特殊目的收購公司模式進行海外融資,將解決我國中小科技企業的“融資瓶頸”,促進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從高科技產業鏈低端價值向高附加值價值鏈升級,將“中國制造”轉變為“中國創造”?政策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是特殊目的收購公司模式融資過程中值得註意的問題?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的不完全契約設計和公司控制權安排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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