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從事易控制爆炸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政府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可見,經營危險化學品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根據國家安監總局發布的《危險化學品名錄》,“汽油”屬於危險化學品,柴油並未出現在名錄中。
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