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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囚犯存錢的規則。

法律分析:如果給監獄裏的在押人員存錢,可以直接和監獄裏的管理人員溝通,報出在押人員的姓名。如果妳的親人在外地,可以打電話給監獄管理人員,詢問是否可以匯款,匯款賬號。如果是郵寄,則由監獄工作人員或監獄工作人員在當地郵局領取錢物,並接受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七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通信應當接受監獄的檢查。在監獄中發現的妨礙罪犯改造的信件,可以拘留。罪犯寫給上級機關和監獄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和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罪犯收受財物,應當經監獄批準和檢查。直系親屬不能為看守所的犯人攢錢嗎?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是看守所直屬犯人不能存錢,但是按照規定犯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會對物品進行登記。如果不是生活用品,由看守所保管,違禁物品則沒收。所以沒必要給犯人省錢。不管是不是直系親屬,給犯人存的錢都不會交給犯人,錢由看守所保管。

罪犯出監後,看守所保管的物品將歸還罪犯。所以,如果親屬想為犯人省錢,可以在犯人出監後直接交給犯人,親屬也可以委托律師在看守所會見犯人,讓律師了解犯人在看守所需要什麽,然後準備生活用品,由律師交給犯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七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通信應當接受監獄的檢查。在監獄中發現的妨礙罪犯改造的信件,可以拘留。罪犯寫給上級機關和監獄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和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罪犯收受財物,應當經監獄批準和檢查。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請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刑事訴訟法第88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看守所會給犯人提供生活必需品,保證他們在羈押期間的生活,但衣服和被褥通常都是犯人自己準備的,所以家屬可以幫在押人員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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