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是公法的壹部分:行政法是公法的壹個分支,相對於私法而言。公法是指調整國家與個人、國家與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制度,而私法是調整個人與個人之間關系的法律制度;
2.行政法是管理國家行政機關的法律制度:行政法主要調整行政機關的組織、權限、程序和行為,以及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影響。它是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法律依據;
3.行政法具有強制性:行政法是國家強制力的體現。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行使行政權力,可以對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采取行政拘留、罰款、查封等強制措施。,以實現公共利益的目標;
4.行政法是相對的:行政法是壹種特殊的法律制度,其規範對象是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關系。它是相對於行政機關而言的,行政機關是行政法的主體,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行政法的客體;
5.行政法具有行政程序性:行政法強調行政機關行為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法性。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必須依法辦事,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救濟和申訴渠道。
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
1,目的不同。行政強制的目的是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使相對人的人身、財產處於壹定狀態,以預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或者危險狀態;
2.前提不壹樣。行政強制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行政強制措施不是基於行政相對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而是基於發生了危害社會的行為或者事件;
3.動機不壹樣。行政強制的原因只能是義務人作為有不作為義務或作為有不作為義務;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因既可以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可以是危害社會的事件,甚至可以是某種狀態的出現;
4.不同的實施者。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僅為行政機關;
5.結果不壹樣。行政強制執行的結果以義務人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為終結;情況調查清楚後,確定不需要繼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解除並恢復原狀。確定需要繼續實施強制措施的,應當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綜上所述,行政法是國家規範行政機關行為和行政關系的法律制度,具有公法性、管理性、強制性、相對性和程序性等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