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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為了逃避債務,債務人想盡辦法轉移財產,甚至面對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鑒於現行法律不夠完善,對債權人的保護不夠充分,如何針對債務人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對債權人進行救濟,盡可能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最大程度地制止和制裁債務人的不良違約行為,以維護因債務人惡意逃廢債而嚴重破壞的正常民事交往秩序。作者從以下幾個地方提出了債權人轉讓財產時如何救濟債務人的問題。《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受讓人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會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也是顯而易見的,除非債務人擁有大量財產,並且在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後仍有大量財產足以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因此,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的情形更容易認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基本不難。但是,債務人轉移財產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因此,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的情況並不多見。因此,《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雖好,但由於缺乏針對性,對債權人並無幫助。債務人經常以微妙的方式轉移財產,例如明顯與受讓人惡意串通,但以有償轉讓的形式出現。為此,雙方甚至偽造了收款收據和現金收據等證據,以證明雙方轉讓財產是有償而不是無償的。假的不可能是真的。雖然債權人訴諸法律後可以在法庭上詢問受讓方何時何地向轉讓方支付了現金轉讓款,但與其串通的債務人和受讓方在法庭上往往拒絕回答,法院也往往以與案件無關為由拒絕追究上述問題,最終認定這是壹筆帶有虛假收據的有償轉讓。因此,在改變未充分保護債權人的立法和執法方面,筆者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對第74條作出進壹步、更加細化的司法解釋,以充分制止和制裁債務人的失信和違約行為。《合同法》第74條後半部分還賦予債權人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的權利,這當然是絕對必要的。但在該條後半部分,這壹撤銷附加了兩個限制性條件:壹是“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二是“受讓方知情”。轉讓價格是否合理存在爭議。至少這個糾紛可以通過可量化的司法技術鑒定來解決,債權人顯然很難證明“受讓方知情”。因為所有可撤銷的情形都是由債務人惡意逃債造成的,債務人善意低價轉讓財產的情況確實很少見,就像債務人明目張膽地“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的情況很少見壹樣。正因如此,《合同法》第74條後半部分規定的“低價轉讓財產”與前半部分規定的“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壹樣,在實踐中缺乏針對性和有效性。既然債務人是惡意轉移財產,那麽他要找的轉移對象必須是與他關系密切的個人或企業法人和其他組織。債權人很難拿出證據證明這是暗箱操作。因此,《合同法》第74條對債務人的態度較為寬容,同時對債權人的撤銷權設置了較為嚴格的條件。現行立法只是顛倒了對兩者的要求,這是司法實踐中難得的通過債權人撤銷權真正保護債權的癥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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