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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轉讓如何才能有效?

壹、如何有效轉讓公司股權在現行法律制度框架下,為了使股權轉讓具有法律效力而無後顧之憂,需要通過以下程序或法律關系逐步完成:1。轉讓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涉及其他股東是否同意轉讓,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解決轉讓的限制,即解除轉讓或達到轉讓條件。2.股東與受讓方法律關系的轉移涉及股權轉讓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表現為受讓方支付價款、轉讓方交付出資證明書(股票)、確認股權交付、公司索取股權轉讓登記書等。3.受讓方與轉讓股東與公司的法律關系要求公司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公司承認新股東,註銷原股東;轉讓方有協助轉讓的義務,公司有辦理轉讓登記的法定義務。4.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登記變更——公司法規定的義務,並向社會公告。可見,股權轉讓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轉讓股東、其他股東、受讓方、公司、公司登記機關以及不特定第三人。圍繞上述股權轉讓程序研究股權轉讓合同的特征和效力,首先要了解股權的性質和股權轉讓合同的目的。二、股權的性質股權的性質很復雜,眾說紛紜,莫衷壹是。歸納起來有幾種觀點,所有權說、債權說、成員權說、股東地位說、權利義務聚合說、獨立新權利說、無定論說。本文簡要介紹了兩種。在大陸法系國家,成員權理論具有代表性,我國也有不少學者堅持這壹觀點。根據這壹理論,股東是公司的成員,股權是股東基於這壹成員資格而享有的壹種成員權。成員權是指股東因出資設立法人團體而在法人內部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的總稱。【1】獨立新權利論認為,股權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獨立權利。股權是與所有權、債權、成員權等傳統權利並列的壹種獨立的權利形式。該理論還指出,股權理論與壹物壹權學說不壹致;債權理論無法解釋股東的公益權利,難以界定股東直接投資行為和債權人認購公司債券的本質特征。成員權理論強調了協會的人性,卻忽視了其資本性,尤其是壹人公司的出現,使得成員權理論發生了根本性的動搖。壹般來說,學者們在討論衡平法的性質時,傾向於將衡平法視為民事權利下的壹個概念。但他們在研究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時,還是把股權放在傳統民法債權或物權的權利體系框架下,盡量把不壹致的地方做得圓壹些。在我國,關於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有三種學說:壹是股權轉讓的生效要件是轉讓方和受讓方的約定,股權變更登記是合同的履行,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二,股權轉讓除雙方達成壹致外,還需要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後才能生效;第三,除雙方達成壹致外,股權轉讓須經公司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後生效。實質爭議是協議生效和協議加登記生效。在我國,股權是上市公司主要資產的壹部分,相關公司在轉讓此類股權時需要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並進行相應的驗資。召開股東大會進行相關公示,可以符合相關股權轉讓,符合我國法律規定有效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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