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相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二)不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和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未及時分析、調查、核實傳染病疫情信息並報告的;(四)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職責及時采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五)故意泄露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的個人隱私相關信息和資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相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傳染病防治和責任區醫院感染控制、傳染病預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三)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搶救、會診和轉診,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四)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和醫療廢物進行消毒或者處置的;(五)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未按照規定對使用過壹次的醫療器械進行銷毀和再利用的;(六)在醫療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存病歷的;
(七)故意泄露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的個人隱私相關信息和資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