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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說不付出生命代價就嚇死人?法律是怎麽說的?

嚇唬人要付出生命代價,要看具體情況:

第壹,“刺激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過錯。

根據行為人主觀過錯的程度和性質,“氣人”可能有三種不同的法律後果:

1,行為人明知對方精神脆弱,身體有病,可能發怒,故意追求激怒對方的結果。那麽,這種借助“氣”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主觀上具有故意,與被害人的死亡後果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即構成犯罪,必須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是故意的。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十五條規定:“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但是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到,或者由於有預見而認為這種後果是可以避免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只有法律有規定才負刑事責任。”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但不具有追求對方死亡的目的。在爭執中,惡語傷人,侮辱對方,幹擾精神。在這種情況下,“氣人”實質上構成了民事法律調整的侵權行為。

3.行為人主觀上是無辜的,對方生氣純屬偶然。那麽這種“激怒人”就是意外,行為人既不承擔刑事責任,也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從社會倫理的角度來看,行為人應該承擔壹定的道德壓力。

二、侵害公民健康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

本案中,被告人洪先生雖然不負刑事責任,但由於其行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主觀上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值得註意的是,洪先生雖然沒有用四肢或其他工具直接侵害被害人身體,但其語言攻擊影響了被害人的情緒,誘發疾病,導致死亡。雖然侵權的形式不同,但侵權的結果是壹樣的,他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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