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不溯及既往,應該公開明確;
2.法律要相對穩定;
3.特別法的制定應以公開、穩定、明確的總則為指導;
4.保證司法獨立;
5.遵守自然正義原則:公開審判,不偏不倚的正義;
6.法院應有權審查其他原則的執行情況,即審查議會和行政立法;
7.法院應該是可及的:節省時間和金錢;
8.犯罪預防機構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不得濫用法律。
國家構建的法治原則體系的內容包括:
1.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任何其他法律和法令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機關、團體和個人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就要求國家平等對待社會組織;
3.國家和公民個人制定的法律,以及任何政治主體,包括國家機關本身,壹旦違法,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必須是良法,即保護公民權利的法律,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權利和自由;
4.國家機關的權力必須由憲法和法律授予,國家機關的建立、改組和解散必須符合相關法律的規範和程序,否則就不具有合法性。同時,權力必須依法行使,國家機關的政治治理和自身運行都要符合明確的法律規定。
5.司法獨立要求國家司法機關在整個國家權力體系中保持相對獨立和超然的地位,作為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的基本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三條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