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調解不同於勞動監察。勞動調解是指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勞動爭議進行調解,勞動監察是指勞動監察部門對用人單位進行監察。
2.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壹)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成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建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功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選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工會會員或者雙方推薦的人員擔任。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二,勞動爭議調解的效果如何?
1.雙方當事人約定調解協議達成並經審判人員審核後生效的,調解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要求摘錄或者復制調解書的,應當準許。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後,壹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執行。
2.強調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有效,雙方不得反悔。在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中,這種做法應該說是正確的。因為從司法解釋的名稱可以看出,這個規定只適用於簡易程序,不適用於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因為這類案件事實清楚,爭議較大,容易達成調解協議,執行起來也比較容易。為進壹步提高審判效率,需要強調的是,調解書壹經簽字或蓋章即生效。為了避免簡單的民事糾紛久拖不決,人為增加訴訟成本。有些人甚至建議將這壹規定擴大到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
3.調解協議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才能生效,即允許當事人在簽訂調解協議後反悔。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以及第九十壹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同時,第九十條規定了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四類案件,這四類案件經雙方當事人、法官、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發生法律效力。除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的四類案件外,所有調解書送達後均發生法律效力。所以,在當事人簽署調解協議之前,即使達成了調解協議,也應當允許其反悔。
以上是邊肖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勞動調解不同於勞動監察。勞動調解是指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勞動爭議進行調解,勞動監察是指勞動監察部門對用人單位進行監察。如果需要法律幫助,歡迎讀者尋求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