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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七條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土地法》的補償標準如下:

1.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安置補助費,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

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4、按照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的工作流程是怎樣的?

1.告知征地情況。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征地的目的、地點、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

2、開展實地調查時,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對被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和地上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取證;

3、確認調查結果,調查結果應確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地上附著物產權所有者* * *;

4.告知聽證權。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告知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就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申請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

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對農村村民房屋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對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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