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與自然人不同,法人不是以生命存在為特征的個體,而是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成立並取得法人資格的組織。
但像自然人壹樣,可以廣泛參與民事活動。因此,法人也是我國重要的民事主體。《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組織成為法人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資金;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我國實行法人制度較晚,在1981的經濟合同法中開始出現“法人”的稱謂。
擴展數據
目前我國的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大類,主要包括四種類型:
1,企業法人。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濟活動,實行獨立核算的法人。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準登記註冊,即取得法人資格。
2.機關法人。指根據法律、法規、決議、命令等設立。,主要從事國家管理或行使國家權力,以國家預算撥款作為獨立活動的經費,主要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不需要法人登記,從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資格。
3.機構法人(機構法人)。指以社會利益為目的,從事各項社會事業,擁有獨立資金和財產的各類社會組織。當它們依據法律、法規或經政府(或授權主管部門)批準成立時,即取得法人資格,其中有些需要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後才能取得法人資格。
4.社會團體法人。是指從事除營利性經濟活動和行政管理活動以外的社會活動,由若幹成員為同壹目的自願組合而成的社會組織。壹般是經過民政部門登記後,取得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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