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44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者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2.在地方性法規中,如山東省濰坊市、Xi市的《地方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對空置房物業費的收取有具體規定。如濰坊規定普通住宅空置六個月以上,按實際執行標準的50%收取物業服務費;山東省規定,對空置6個月以上的普通住房,減免前期物業公共* * *服務費,最高不超過60%;Xi安規定,空置期的物業服務費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的70%繳納。
3.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等。,還明確業主即使接管房屋後不入住,也要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
物業服務支出包括以下項目: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費用;2.物業使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3.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清潔衛生費用;4.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綠化和維護費用;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6.辦公費用;7.物業管理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8.財產* * *部分,* *設施設備和公眾責任保險費用;9.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物業使用的部位和設施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列支,不得列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綜上所述,空置房業主仍需按合同約定繳納物業費,但具體收費標準及是否減免,需根據當地法律法規及物業服務合同的具體規定確定。
法律依據:
民法
第944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提供者繳納物業費。
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