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我國《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申請離婚登記。
疑惑1:離婚冷靜期是否讓離婚更加不自由?
答:立法設立離婚冷靜期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夫妻雙方因沖動或憤怒而離婚,而不是防止夫妻離婚。離婚的主動權還是在夫妻雙方手裏;冷靜期內是否撤回離婚申請,冷靜期屆滿後是否申請離婚,仍取決於夫妻雙方。
夫妻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事項沒有爭議的,可以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後,協議申請離婚;如果夫妻未能就離婚達成壹致,要求離婚的壹方也可以選擇通過訴訟請求法院解除關系;所以離婚冷靜期實際上並不影響離婚自由。
疑點二:遭受家暴,離婚有必要實行冷靜期嗎?
回答:不是,離婚冷靜期不是家暴的“保護傘”。如果是家暴,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認定存在嚴重家庭暴力,且當事人因家庭暴力要求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的,法院不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此外,家暴受害者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疑點三:離婚冷靜期強行發生性關系,項是否涉嫌強奸?
答:離婚冷靜期仍屬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仍享有夫妻權利,也應依法履行義務;但這並不意味著壹方可以違背另壹方的意願發生性關系。
離婚冷靜期發生性關系的前提是雙方意願;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違背婦女意誌的手段實施強奸,並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可以認為強奸罪即使不在離婚冷靜期,也可以構成婚內強奸。
疑點四:離婚冷靜期夫妻壹方轉移或揮霍財產怎麽辦?
回答:離婚冷靜期仍屬於婚姻關系。夫妻壹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疑點五:離婚冷靜期到期後,雙方原本達成的離婚協議壹方反悔改變怎麽辦?
答:協議離婚程序中的冷靜期屆滿,壹方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有其他意見和主張,雙方不能協商壹致的,不再適用協議離婚,請求離婚的壹方可以通過訴訟解除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