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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變法中的“青苗法”為什麽會損害百姓利益?

北宋時期,民間高利貸猖獗。結果很多劣質農民破產了。《青苗法》的實施是為了實現國家和農民的互利。法律規定,如有必要,農民可以在每年夏秋收獲前向當地政府借現金(青苗)或糧食補貼耕種,收獲後再用部分利息償還政府,這樣現金流困難的農民就不會被高利貸盤剝,農業生產也不會受到影響,政府還可以收取部分利息增加財政收入。

青苗法是西寧改革的重要內容。起初,王安石對推行青苗法很有信心,因為早在他任鄞縣縣令時就試行過此法,效果很好。後來陜西轉運使沈李和JD.COM轉運使王光遠不謀而合,相繼在各自轄區進行“試點”,都取得了不錯的效果。為了慎重起見,在此法正式實施之前,王安石特意在河北、JD.COM、淮南進行試點,取得經驗後,正式向全國推廣。而且在頒布之前,他加了“不得攤派”的條款,即禁止強行攤派貸款。

但這樣的法律在全國各地實施時,卻出現了完全相反的情況:有的地方嚴格按照朝廷的規定執行,而且執行得很好,百姓得到了實惠。這個法律得到了很大的支持,人民高興地向法院唱贊歌。然而,在其他地方,出現了嚴重的偏差。主要原因是這些地方官員不按規定辦事,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想方設法多貸多收,不惜層層下達指標,強行攤派貸款,特別是向不需要貸款但有還款能力的富戶攤派,而不是向真正需要的貧農攤派,造成了富戶和貧農的對立。人們自然會抱怨新法律。

據史料記載,雖然規定利率為半年20%,但地方官員私下往往會將利率提高到30%甚至更多。比如陜西,農民向政府借了壹石陳米,還上來就是八鬥七升五合的新好麥,“利潤翻了近壹倍”。有的記錄甚至說實際利率達到了當初設定的3到5倍。如果只是私下加息,農民覺得利率太高也可以不借。但可怕的是,地方官員不僅擅自加息,還“壓撥款”,也就是強行攤派、分任務、定指標、逼老百姓借錢。為了保證青苗錢的可回收性,新法原來規定“五戶以上擔保”,我們約定借多少錢,大家互相擔保。在實施過程中,原來是政府強制富戶為各級貧困戶提供擔保,將青苗錢分攤到各級貧困戶。收款時,如果貧困戶無力償還,就會向富戶索要,將貸款的風險轉嫁給富戶。

因此損害了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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