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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遵循哪些原則?

法律分析:1,主體平等

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所有民事主體法律人格平等,享有獨立人格,不受他人支配、幹涉和控制。只有合同當事人人格平等,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才能平等。合同當事人平等是商品經濟的必然前提和產物,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交易秩序和經濟秩序的具體要求。

2.訂約自由

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契約自願原則,即契約自由原則,或稱契約自由原則。其含義包括訂立合同、選擇合同相對人、選擇合同方式、決定合同內容和解釋合同的自願或自由。當然,契約自由原則的實施並不排除法律和國家對契約的適當幹預和限制。

3.公平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在經濟活動中,合同的任何壹方既有權利,也有相應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公平原則調整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限制合同自由原則的濫用,要求形式公平(即合同主體的法律地位)和實質公平。合同的實質公平是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必須大致相等。對於顯失公平的合同,壹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變更。

4.誠實信用

誠實信用原則,又稱善意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和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當誠實守信,善意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在從事民事活動包括合同行為時不得有任何欺詐行為。誠信原則在適用上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它有三個基本功能:確定行為規則、平衡利益沖突、解釋法律和合同。誠信原則體現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要求和道德規範。

5.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福利。

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人們社會生活的基本準則。維護社會福利原則,即公序良俗原則,包括社會公德、公序良俗。遵守法律,維護社會公益原則是合同法的最高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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