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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不清,無法執行。

1.執行依據確定的支付內容不明確怎麽辦?

首先要把判決書的正文找出來。如果判決書沒有明確指出執行方式和內容,執行法院的法官應當對文書內容進行字面解釋,試圖推斷原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真相後、作出判決前所經歷的評估過程和法律法規適用情況,從而真正理解判決書確定的給付內容。但是,執行法官不能以執行代替審判。如果通過字面解釋解決不了問題,還是要去問原審法院做出判決的法官。如果多次努力都無法確定實施的明確內容,只能裁定不予實施。

2.我們認為它的壹部分可以作為實施的基礎嗎?

不能,只能執行“判決如下:”的判決部分。我們法院認為的部分,是法院說理的部分,是向社會展示法院自由裁量權合理公正的部分,是說服當事人停止糾紛的部分。顯然不能作為執行的依據。

3.保證人承擔責任後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嗎?

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對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如果裁判文書明確保證人可以追償,那麽保證人的追償行為就已經取得了判決依據,不需要立案審理,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但如果判決主文沒有明確保證人有追償權,此時只能就追償權向法院立案審理,以獲得裁判文書的支持。這時就會面臨被追回人的請求權時效抗辯等問題。

首先,提交強制執行申請。其次,需要提供相關法律文書的原件和復印件。本來是要去裁判官那裏拿有效證明的,現在不用了。執行法官會查詢自己內部系統的生效情況。如果妳不知道當地執行法院是否支持這種操作,保險起見,妳應該去治安法官那裏要壹份有效的證明。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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