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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決多久可以執行?

第壹,法院判決多久可以執行?

1,法院判決15天後可以執行。判決生效後,可以申請執行。壹審判決在判決下來後15天生效,二審判決在判決下來後生效。申請執行判決實際上與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有關,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3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清楚、合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或者未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是什麽?

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債務人在判決、裁定指定的期間內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者處罰決定的,應當繳納申請執行費。

壹方逾期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包括: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民事決定書、財產處罰決定書,以及具有財產強制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裁定;

2.仲裁機關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裁決或者調解書;

3.公證機關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追繳債務和物品的文書;

4、行政機關已制作發生法律效力的處罰決定書和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決定書;

5、人民法院承認並同意協助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執行裁定;

6.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認並同意協助執行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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