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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二戰前後日本歷史政治的壹些問題求教。

二戰前的日本憲法被稱為:明治憲法,君主立憲制,具有以下特點:壹是確立了1的天皇專制制度;其次,確立了皇帝主權原則;第三,確立了皇帝在國家主權中的中心地位;再次,確認天皇擁有獨立的統帥權;第三,規定了有限的自由權;二戰後制定的日本國憲法(又稱“和平憲法\昭和憲法”)制定於1946年,頒布於1947年。寫於二戰後盟軍占領時期,意在用自由民主的模式取代日本帝國制度。它規定日本實行以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三權分立為基礎的議會內閣制;天皇是日本和日本國民整體的象征,無權參與國家事務;“永遠放棄使用國家權力發動戰爭、威脅使用或使用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為達到這壹目的,日本不保持陸、海、空等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從事戰爭的權利”(第九條)。日本國會全稱為國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是最高權力機構,也是唯壹的立法機構。眾議院有480名議員,任期4年。國會可以通過內閣不信任動議,首相有權提前解散眾議院,重新選舉。參議院定員242人,任期6年,每3年改選壹半,不能中途解散。在權力上,眾議院優於參議院。每年10月至6月召開普通議會,會期150天。其他時候,可以根據需要召集臨時議會和特別議會。內閣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對國民議會負責。由首相(總理)和主管各部、各機構(部)的大臣組成。首相由國會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內閣成員由首相任免,由天皇認證。日本政府實行行政改革後,政府機構為1政府和12省廳。日本的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其下屬各級法院。采取“四級三審”。最高法院是終審法院,審理“違憲”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負責二審,中國有四個。每個都道、府、道、縣都有地方法院(北海道有4個),負責壹審。全國各地還有家事法庭和簡易法庭,負責不超過罰款的民事和刑事訴訟。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院長)由內閣提名,天皇任命,14名法官(法官)由內閣任命,接受國民投票。其他各級法院的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內閣任命,任期65,438+00年,可連選連任。各級法官未經正式彈劾不得免職。檢察機關對應四級法院,分為最高檢察廳、上級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和區(鎮)檢察廳。檢察官分為檢察長(總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長(高級檢察長)、檢察長(地方檢察長說檢察長是對的)、副檢察長。總檢察長以上的官員由內閣任命。司法部長對總檢察長有控制權。日本是君主立憲制國家,憲法規定“主權在民”,而天皇是“日本和國民團結的象征”。日本的天皇和世界上大多數君主立憲制國家壹樣,只有國家元首之名,沒有實權,但卻備受國民推崇。日本的政治體制分為三權:立法權屬於兩院制議會;司法權屬於法院,即法庭;行政權屬於內閣、地方公共組織和中央部委和機構。日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國會(眾議院480席,參議院242席)。選民是20歲以上的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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