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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反校園欺淩法的意義何在?

雖然我國校園欺淩和暴力的新聞經常見諸媒體,但至今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解決。相比之下,日本早在1980就開始在國家層面處理校園暴力。2011日本壹名初二男生因不堪忍受校園暴力自殺。2013年,日本國會通過《校園欺淩預防措施推進法》,用法律向校園欺淩說不。顯然,控制校園欺淩和暴力不僅是教育者的責任,也是立法的作用。

在今年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期間,民革中央向大會提交了關於預防和控制校園欺淩專門立法的提案,呼籲盡快制定反校園欺淩法。內容主要包括:壹是整合現有的校園欺淩防治條例,上升為專門立法。二是強調監護人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責令家長嚴格管教”的具體手段。三是完善司法保護制度。增加“人格調查制度”,對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要充分考慮其性格、家庭、經歷等;增設“社會服務令”,推薦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到公益機構從事無償勞動,給予緩刑教育。

“對於涉嫌犯罪的校園欺淩事件,需要嚴格依法處理,也可能涉及必要的立法跟進。否則,只有壹紙宣言,沒有法律和機制的配套支持,可能只會從治理校園欺淩的強勢壹面消失。”張國新建議通過立法把懲戒權還給學校和老師。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壹些做法。教師除了正常的批評、警告、寫檢查、責罵外,只要不傷害學生身心,還可以采取其他處罰措施。同時,應在未成年人保護法或教師法中完善對未成年人的處罰措施和程序,以增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威懾力。“這也是對未成年人的壹種愛護和保護。”

張國新還建議,立法應明確校園欺淩中學校安全管理和教育責任的邊界,通過具體立法明確校園安全治理的各項制度,從而明確政府、學校、教師、學生及其家長在校園安全治理過程中各自的義務和責任。同時,也要明確校園安全治理的資金來源和保障機制,為校園安全治理提供制度支持。內容來自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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